申请人:宁波乐町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增爱(上海)知识产权代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杭州凌然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46207989号“雅乐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17926541号“乐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网页、店面信息、宣传使用证据、商标授权书、荣誉、在先裁定、行业排名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雅乐町”与引证商标“乐町”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上述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