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106130号“泱泱大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泱泱大鲜 32106130

阅读:63803 2022-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芜湖弘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湖朗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2106130号“泱泱大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59401464号“泱泱大阁”商标、第59404857号“泱泱大…

  申请人:芜湖弘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湖朗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2106130号“泱泱大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59401464号“泱泱大阁”商标、第59404857号“泱泱大阁”商标、第59418515号“泱泱大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商标管理秩序混乱,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上述商标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泱泱大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

  4、被申请人名下有133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妈妈咪呀”、“妈妈咪呀 SUPER DIVA”、“盒马鲜生”、“BAQUACIL”、“HUGO MATHA”、“THANN”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未能提交在43类服务上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泱泱大阁”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33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为与他人知名商标、综艺节目名称、某些设计师名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与综艺节目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妈妈咪呀”、“妈妈咪呀 SUPER DIVA”,时装设计师名字相同的“HUGO MATHA”,与生鲜品牌相同的“盒马鲜生”,化妆品品牌相同的“THANN”等。同时,被申请人还有在网上贩卖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亦未在答辩中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其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设计师、电视节目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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