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科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6169号“她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71286号“她生活 HERSTYLE 她”商标、第12673583号“她购物”商标、第13226798号“SHE”商标、第13609031号“她购物”商标、第17156721号“她衣柜 品牌女装快速折扣 Her Dress Box”商标、第17401062号“她众筹”商标、第17401065号“她基金”商标、第19827281号“她漫画”商标、第22736773号“女也nv ye”、第23701559号“她衣柜”商标、第32903030号“她 FACE”商标、第37300819号“她她她”商标、第37985278号“HER”商标、第46924827号“SHE及图”商标、第37852498号“She”商标、第54141926号“She”商标、第33486164号“UTILLMAJA”商标、第34614420号“UT及图”商标、第17763607号“UT”商标、第54331815号“HER”商标、第59740569号“UT及图”商标、第26188514号“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六、二十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引证商标十七至十九及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