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2922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292243

阅读:111258 2022-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蔚蓝空气调节(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2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723897号“维欧集团WEIOUJITUAN WELL ”商标、第9193047号“天万舫 U.WEL…

  申请人:蔚蓝空气调节(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2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723897号“维欧集团WEIOUJITUAN WELL ”商标、第9193047号“天万舫 U.WELL”商标、第10106384号“WELL”商标、第12693111号“度薇 DEL·WELL”商标、第22876749号“味欧 WELL”商标、第45031453号“佳惠超市WELL ”商标、第50673979号“WELL-LABS”商标、第17033643号“WELL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52938738号“WE11 STUDIO”商标、第56044810号“WE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七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 商标一、八、九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七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OORS”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中的独立识别文字“WELL”及引证商标十“WELLI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22922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2922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7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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