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篷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3875号“常赢涮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0978169号“常赢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第36664568号“老常赢”商标、第27770338号“大常赢DACHANG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