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鑫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3004号“西诚·畅乐涂 STRONGPA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032130号“WSTRONG及图”商标、第61264717号“STRONG HO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七)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49961号“STRONG”商标、第19971101号“STR ONG及图”商标、第7829170号“STRONG”商标、第7909390号“莲祥 LX及图”商标、第10028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