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花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1711号“沐美依MUME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61322号图形商标、第37684636号图形商标、第6846176号“HIGH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