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酷吉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皓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3834号“谢药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076273号“施医公及图”商标、第47654943号“灵水神农及图”商标、第15950054号“韩士古方及图”商标、第13949869号“施医公及图”商标、第11095086号图形商标、第14172011号“神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