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3855号“CAN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203419号“CUA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03444号“CUA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45432号“CAN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76066号“CYA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