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4612号“百合婚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合婚庆及图 4944612

阅读:52659 2022-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爱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4323号《关于第4944612号“百合婚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582号行政…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爱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4323号《关于第4944612号“百合婚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58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740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03月27日至2019年0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和了解,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1、婚庆企划合约单;

  2、支付宝收支明细、交易记录;

  3、承包协议、银行交易打印单;

  4、协议书、银行回单;

  5、2017年9月19日《每日商报》分类广告复印件;

  6、微信朋友圈截屏。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标识为“百合新娘及图”,均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百合新娘摄影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婚庆礼仪服务;组织婚礼活动”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9月6日转让予杭州爱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 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于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用作服务的标志,发挥其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已经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进而实际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本案中,杭州爱路公司在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诉争商标标志,且均系打印件或复印件,缺乏原件佐证真实性及关联性。综上,杭州爱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婚礼活动等服务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944612号“百合婚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合婚庆及图 49446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7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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