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克林姆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5323号“ACCLIME.凯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8194号“晋凯”商标、第26259818号“晋凯眼视光中心 完美的视力解决方案 JIAKAI OPTOMETRY CENTER EEEE EE”商标、第26419657号“晋凯眼镜联盟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网站上的相关介绍;有关申请人与雷博国际会计合并的新闻报道;引证商标三流程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