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恩东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鑫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4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5555号图形商标、第4023313号“东风农庄 DONGFENGNONGZHUANG及图”商标、第53019592号图形商标、第25603802号“英戈杰 ENGAGE-INT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很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设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