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俊发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8078号“中能国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6905号“中能投资 ZHONG NE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61100125号“中能能源及图”商标、第60229229号“中能矿业”商标、第26508015号“中能物业 ZHONGNENG PROPERTY”商标、第60225424号“中能能源”商标、第59267146号“中能煤田 ZHONGNENG COALFIELD”商标、第58905162号“中能信业”商标、第59269552号“中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中能国储”具有特殊含义,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申请商标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暂未申请续展。鉴于其最终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
引证商标二、六、八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六、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拆除建筑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使用的“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中能国储”,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中“国储”可理解为“国家储备”,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