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31257号“刁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17697号“刁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刁四”是一个整体,代表的是一个人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刁四”在第9、29等类别上已注册成功,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刁四”品牌简介;申请人商标专利情况;申请人及其管理企业信息;荣誉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刁四”系列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刁四”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属于禁止注册和使用情形,其使用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