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8418号《关于第37637589号“baby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44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4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未被核准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牙膏”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手膏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手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字母组合“BABY CARE”,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