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太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0147号“llaotai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9134号、第3563073号、第17792427号、第30509823号、第15997866号、第18004177号、第8954199号、第42210161号、第17074725号、第8889194号、第16840193号、第9401935号、第5883444号“Haotaita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八、十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处于异议审理中,对引证商标十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八、十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电加热装置;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家用豆浆机;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浴霸;电热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