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级蜂巢科技(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9269号“H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5372号“HIVE”商标、第30444803号“HIVEECONOMICS”商标、第36289840号“HIVESHOP”商标、第46938320号“H!VE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保险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租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