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86704号“LU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867251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异议程序已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技术研究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放弃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35692093号商标、第35714542号商标、第35720951号商标、第30720159号商标、第30723901号商标、第34571126号商标、第34584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34291337号商标、第33510708号商标、第28767174号商标、第17868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