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允创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6702号“冰雪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27251号“冰孩时光”商标、第13752577号“冰果时光”商标、第16537764号“冰火时光”商标、第28299058号“冰住时光”商标、第52753567号“冰孩时光”商标、第54928186号“冰享时光”商标、第10094591号“冰雪阳光”商标、第52735048号“冰孩时光”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