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10619号“高流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流墟 60910619

阅读:73888 2022-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阳春市合水镇高流河饭店 委托代理人:广州有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0619号“高流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23256号“高流墟”商标、第49151333号“高流墟”商标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

  申请人:阳春市合水镇高流河饭店

  委托代理人:广州有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0619号“高流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23256号“高流墟”商标、第49151333号“高流墟”商标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620209号“高流墟”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35764号“高流墟”商标指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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