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67189号“Kan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9502号“KenLen”商标、第1918011号“康联KONLAN”商标、第9968396号“康联 KONLAN”商标、第38429044号“KIN LAN”商标、第17172395号“KAMLAN”商标、第39736357号“KANDLAN”商标、第6822083号“KANGLAN”商标、第13507452号“KAPLAN”商标、第13507446号“KAPLAN”商标、第29454063号“KAPLAN”商标、第13507371号“楷博语言培训 KAPLAN”商标、第13507394号“楷博金融培训 KAPLAN”商标、第13507384号“楷博高等教育 KAPLAN”商标、第50324713号“黑豹 KAPLAN”商标、第9517048号“KANBAN”商标、第55538607号“KANBAN 2.0”商标、第50806147A号“KANKAN”商标、第50806147号“KANKAN”商标、第21474879号“KANZAN”商标、第29064144号“侃侃猩 KANKAN”商标、第18984045号“康灿科技 KANCAN”商标、第20568799号“卡妮拉 KANLA”商标、第27485988号“卡妮拉 KAN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坤伦针车有限公司为不同的法律主体。2.引证商标十四、十八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anLa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英文部分“KenLen”或“KONLAN”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生物指纹门锁、无线路由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量具、电子防盗装置、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考勤机;衡量器具;霓虹灯;LED显微镜;电线;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电解装置;灭火设备;非医用X光管;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护目镜;安全用护目镜;眼镜框;电池;幻灯片(照相);装饰磁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其余有效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考勤机;衡量器具;霓虹灯;LED显微镜;电线;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电解装置;灭火设备;非医用X光管;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护目镜;安全用护目镜;眼镜框;电池;幻灯片(照相);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