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47450号“文化鳛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文化鳛酒 61547450

阅读:174337 2022-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7450号“文化鳛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习酒”的延续性申请,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

  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7450号“文化鳛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习酒”的延续性申请,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网页搜索截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获荣誉、宣传报道、官网截图、厂区图片、视察交流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文化鳛酒”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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