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56131号“ANYDEPLE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YDEPLETE 61556131

阅读:92853 2022-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帝肯基因组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6131号“ANYDEPLE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经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

  申请人:帝肯基因组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6131号“ANYDEPLE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经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及第5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国外商标注册档案及翻译件、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纯文字“ANYDEPLETE”构成,可译为“任意减少”,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第1类及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1556131号“ANYDEPLE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YDEPLETE 615561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7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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