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1442号“JD 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JD”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拼音首字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6569号“JD及图”商标、第11494038号“JD及图”商标、第7681140号“JD及图”商标、第11344421号“金道JD及图”商标、第46860559号“JD”商标、第11500864号“金道JD及图”商标、第12132880号“ALL POWER JD及图”商标、第12484231号“JANDON J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汽车油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泵(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JD”,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五“JD”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