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3182号“JD 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JD”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拼音首字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3845号“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JD”,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