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上宝一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0211号“上 寳 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9866号“伊果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