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骏知识产权持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5777号“POLY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67676号图形商标、第20038407号“PFT POLYMER及图”商标、第17696456号图形商标、第17662478号图形商标、第12918042号“生意街 商机汇 875.CN及图”商标、第19205726号“polymer”商标、第43113346号“Goldenpolymer及图”商标、第10492411号图形商标、第37564801号“Goldenpolymer及图”商标、第57329407号“PolYme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相关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在先案例进一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案例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济预测;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顾问;商业信息;商业研究;商业评估;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专业咨询;商业建议;市场研究和分析;商业建议、调查或信息;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商业管理建议;有关商业管理的建议和信息;有关商业组织和管理的建议;商业管理咨询和建议服务;在工商企业的商业事务或商业功能方面提供管理帮助;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与商业管理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与商业规划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分析;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服务;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策略咨询服务;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人员招聘;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十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POLYMER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