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06247号“POLYM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LYMER及图 61006247

阅读:153176 2022-09-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柏骏知识产权持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6247号“POLY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纸巾;报纸;绘画仪器”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第7231528号“POLYMER”商标、57339139…

  申请人:柏骏知识产权持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6247号“POLY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纸巾;报纸;绘画仪器”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第7231528号“POLYMER”商标、57339139号“PolYmed及图”商标、第5968610号“POLYMER”商标、第25287146号“智爱牛人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58970号“HEXPolymer”商标、第19205869号“polymer”商标、第25296416号“智爱牛人汇及图”商标、第9700740号“素质体育 Quality Sports及图”商标、第334852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八)区别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六至八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四已经被驳回,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相关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在先类似案例进一步证明申请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案例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纸巾;报纸;绘画仪器”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写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硬纸管;图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吸墨用具;书写材料;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模型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墨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POLYMER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说明书;书籍装订材料;地址印章;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说明书;书籍装订材料;地址印章;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1006247号“POLYM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LYMER及图 610062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7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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