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11643号“NSC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申请证明商标的资质和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商标经多年使用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SCC”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节选;委托检测协议;加盖公章的受托方检测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检测人员清单和检测设备清单;申请人颁发的体育用品产品认证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节选,且未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其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商品没有特定品质描述,亦没有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不符合证明商标注册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