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康乐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友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95416号“蜗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9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演出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体育野营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主营核心商标,是申请人主营打造的房车车友服务与媒体传播兼具的移动交互式平台,其中提供“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为平台的主要项目。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资料(光盘):
1、域名证书以及备案资料;
2、2019-2021“蜗壳房车”参展合同及发票;
3、参展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4、“蜗壳房车”企业官网、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手机APP等社交网络平台推广记录;
5、部分露营活动照片等;
6、国际房车参展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如下: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平台推广资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参展合同及发票不能形成对应关系,且部分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合同均是以“房车”内主要内容,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部分为图片自制证据。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演出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体育野营服务;运动场出”等服务上,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6年10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演出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体育野营服务;运动场出租”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域名证书资料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2、6的参展合同及发票均为申请人房车参加展览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5为申请人自制宣传图片证据,上述证据虽体现了复审商标,但仍是复审商标在房车商品上的资料,并非是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为为微信、APP等社交平台的宣传推广介绍截图,上述证据亦主要是申请人宣传其“蜗壳房车”的资料。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