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弗拉模拟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2242号“FORKLIFT_SIMUL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和可识别。同时,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具有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于互联网的介绍;申请人官网信息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FORKLIFT SIMULATOR及图”,“FORKLIFT SIMULATOR”可译为叉车模拟器,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