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骏知识产权持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6302号“POLYMER CAPITAL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8407号“PFT POLYMER及图”商标、第37564801号“Goldenpolymer及图”商标、第19205726号“polymer”商标、第43113346号“Goldenpolymer及图”商标、第57329407号“PolYme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相关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五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POLYMER CAPITAL MANAGEMENT”,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