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贝贝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48096号“PD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385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130届广交会PDC设计展区招募公告;2、第13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PDC设计展示及相关活动的合作协议及发票;3、第130届广交会PDC参展情况;4、媒体报道;5、装潢资料;6、第12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PDC设计展示及相关活动的合作协议;7、第126届广交会PDC参展情况;8、第124、125、126届广交会《参展须知参展手册》;9、第126届服务介绍手册;10、商标使用在服务场所情况;11、第124-127届广交会上商标使用情况;12、第22届中国建博会(广州)商标使用情况;13、外观设计产品、包装设计上使用商标情况;14、社会新闻媒体视频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PDC项目的商业模式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是一个设计师与企业之间的撮合沟通、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除此之外,PDC项目也是合法具有直接为设计需求方提供设计服务的平台,为设计需求方提供包括工业设计领域在内的一揽子设计服务解决方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经审查2013年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广州市恒通会展商务有限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为中国对外贸易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为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设立了广交会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英文简称PDC),举办展会,证据2中的发票中显示的服务名称亦为“*会展服务*展览服务费”,在案证据均非申请人提供“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的证据,故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