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9353号“尚厨SHANGCH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尚厨SHANGCHU 6949353

阅读:89133 2022-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小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尚厨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49353号“尚厨SHANGC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624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小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尚厨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49353号“尚厨SHANGC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624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肉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徐州名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被许可人营业执照;3、销售协议书;4、销售单;5、产品外包装;6、四组购销合同、销售单、发票;7、潜江市李云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9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经审查2010年4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肉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徐州名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许可人营业执照;证据3中销售协议书中未能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中的销售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中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6中的四组购销合同、销售单、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能够形成对应关系,购销合同中显示的产品名称为“100克盐焗鸭腿”,商标“尚厨”,发票中显示的货物名称为“*熟肉制品*100g鸭腿”;证据7为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证据6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鸭腿”商品上使用了“尚厨”商标。复审商标“尚厨SHANGCHU”完整包含“尚厨”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商品与“鸭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肉干”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牛奶、蔬菜色拉、果冻、五香豆”商品与“鸭腿”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蛋、牛奶、蔬菜色拉、果冻、五香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干”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蛋、牛奶、蔬菜色拉、果冻、五香豆”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949353号“尚厨SHANGCH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尚厨SHANGCHU 69493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71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