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13977号“粮全其美 LIANG FOOD SINCE200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68967号“粮全其美”商标、第33747246号“粮全其美”商标、第57213050号“粮全其美”商标、第51297904号“粮全美其”商标、第48124222号“粮全美其”商标、第48124223号“粮荃其美”商标、第23139259号“LING FOOD”商标、第21817393号“凌食LingFood”商标、第10574367号“LIHANGFOOD及图”商标、第35501717号“好友良 Liang及图”商标、第48485552号“浙粮 Zliang”商标、第6801312号“浙粮 Zlia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三至六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