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7133号“如视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行业领先的居住领域VR服务商,申请商标“如视说”是申请人名下知名品牌“如视”的系列品牌,“如视”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9991号“如是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71763号“如释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如视”品牌官网介绍、“如视”取得的荣誉及成就、百度搜索引擎关于“如视”的搜索结果、类似案例商标详情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