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74071号“雅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思 57874071

阅读:105147 2022-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4071号“雅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5908号“雅思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47903号“思雅保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

  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4071号“雅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5908号“雅思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47903号“思雅保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75091号“书法雅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2512号“思雅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41340号“雅思书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五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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