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4071号“雅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5908号“雅思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47903号“思雅保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75091号“书法雅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82512号“思雅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41340号“雅思书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五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