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8748号“黛珂DECOR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84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服务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医院”等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3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美容院;蒸气浴;按摩”服务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在“医院”等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5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