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5118号“中银 运动+ BOC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397号“中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8199号“B·C·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48731号“B.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部分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