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2438号“LAO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80051号“LAN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