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培育制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9764号“THE SMUR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3030号“Smurf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88969号“蓝精灵Blue D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乐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