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盈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07625号“盈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6877号“旺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7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