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350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735035

阅读:169636 2022-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账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5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会计;税务申报服务;编制账目报表;会计服务”,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265734号“有溧稻 溧粒皆辛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申请人:账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5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会计;税务申报服务;编制账目报表;会计服务”,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265734号“有溧稻 溧粒皆辛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3507类似群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366246号图形商标、第14717030号图形商标、第48173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税务申报服务、编制账目报表、会计服务”服务上的申请,在上述服务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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