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8646号“松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货物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1368号“松果”商标、第40027756A号“松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第57498457号“松果研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将对第37877893号“金色松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货物递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之中,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