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顽美(苏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6986号“顽美食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4389号“食刻及图”商标、第45521637号“东方食刻”商标、第13198427号“好食刻HAOSHIKE”商标、第58785247号“小食刻”商标、第26658657号“食刻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其显著性更加突出。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除“豆腐”以外的商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