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宝阳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林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00970号“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第57119368号“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申请人申请人已拥有商标权的第687969号“京”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的简称,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2022年7月23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除浴帽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鞋、足球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文字“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的简称,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