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罗泰克阿萨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11316号“PROS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146788号“PROS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除“配电用及控制用的器械和仪器;旋转变流机;调相器;磁芯;电阻线;电极”以外的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58072842号“SAFE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除“衡器”以外的商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
第55083060号“PRO-SAFE THE PROFESSIONAL CH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现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