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86527号“58阿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8阿姨 56886527

阅读:76616 2022-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6527号“58阿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类第16170967号商标、第49730928号商标、第42036370号商标、第21999…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6527号“58阿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类第16170967号商标、第49730928号商标、第42036370号商标、第21999031号商标、第3108718号商标、第14802168号商标、第23495843号商标、第56429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认驰判决、相关引证商标信息、相关决定书及判决书、申请人系列商标清单、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等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均含有“阿姨”,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化妆品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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