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194788号“58智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8智数 56194788

阅读:139945 2022-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4788号“58智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0641号商标、第42类第17481640号号商标、第31558026号商标、第3102…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4788号“58智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0641号商标、第42类第17481640号号商标、第31558026号商标、第31027990号商标、第30488729号商标、第36658720号商标、第45159862号商标、第50740253号商标、第15836974号商标、第46911119号商标、第50446258号商标、第52037189号商标、第53436884号商标、第42类第53757920号商标、第54499400号商标、第546196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至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认驰判决、相关引证商标信息、相关决定书及判决书、申请人系列商标清单、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等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质量控制(为他人)、质量评估、计算设备检测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一、十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智数”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智数”汉字构成相同、引证商标九、十、十四中“数智”汉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核(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体系认证、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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