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47137号“TARA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ARARA 59147137

阅读:108559 2022-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7137号“TAR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6336号“TAMARA”商标、第3429610号“TARARI”商标、国际注…

  申请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7137号“TAR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6336号“TAMARA”商标、第3429610号“TARARI”商标、国际注册第610346号“TAKARA”商标、第34915282号“TAGARA”商标、第58556444号“TAKARA”商标、第51488038号“图砬 TAMARA”商标、第13075193号“TAR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引证商标三撤销复审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七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刻度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刻度尺”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刻度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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